模糊性是語詞的常見屬性,客觀地存在于語言當中。在法律領域,模糊語詞的運用比較常見,在立法和法律適用活動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審查調查工作中,談話筆錄(包括狹義上的談話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源自被談話人的言語表述,必然會用到模糊語詞,而辦案人員在整理加工、提煉概括談話內容以形成筆錄時,也要圍繞證明目的和證據標準對模糊語詞作出選擇與確認。因此,正確看待筆錄中模糊語詞存在的必然性與合理性,審慎、規(guī)范使用模糊語詞,對提高筆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實踐中,筆錄中常用的模糊語詞主要有表示模態(tài)的動詞,如“可能”“可以”“應當”;形容詞如“明顯”“有效”“最大的可能”;副詞如“盡量”“大概”“左右”“一般”“不久”;數量詞如“部分”“多數”“較少”;代詞如“其他”“等”“等等”;連詞如“或”;介詞如“以上(以下)”“以內(以外)”。使用模糊語詞的意義在于:一是體現(xiàn)事實認知的遞進性,事實認定必然是一個由淺入深、去偽存真的過程,隨著辦案程序的逐步推進,調查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程度也逐漸提高,模糊語詞能夠增強法律語言的靈活性和延展性,在案件初期奠定事實基礎的同時,為后期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預留空間;二是體現(xiàn)談話工作的規(guī)范性,對被談話人提出的一些無法給予明確答復的問題,如被談話人詢問自己認罪認罰后會得到什么處理,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談話人員只能答復“可以從寬”,并解釋“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這種模糊表達恰恰是談話工作合法規(guī)范的體現(xiàn)。
在筆錄中使用模糊語詞,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考慮不同類型案件取證要求的差異性。實踐中,由于不同類型案件在審查調查措施運用、處分(處罰)結果等方面的不同,紀、法、罪三類案件的證據標準也具有差異性,因此違紀案件筆錄中模糊語詞的使用相對靈活,而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模糊語詞的使用則需謹慎。例如,違規(guī)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時消費名貴白酒,根據違反廉潔紀律的構成要件,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即構成違紀,消費金額的多少僅是判斷情節(jié)輕重的依據,因此筆錄中“晚餐時喝的可能是茅臺或五糧液”的表述不影響違紀行為的認定;但如果被調查人長期、大量收受名貴白酒,則有可能構成受賄犯罪,按照貪賄犯罪“情節(jié)+數額”的定罪處罰標準,收受財物的多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若是對名貴白酒的品牌、數量和價格等方面的供述存在模糊,如“收的可能是茅臺或五糧液”“這些年大概一共收了5至6箱茅臺酒”等,這對于筆錄的證明效力來說是不充分的。
構成要件要素盡量不使用模糊語詞。認定某一行為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該行為必須符合紀法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表明違紀違法性的各種要素,比如主體、行為和責任;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結果、危險結果;特定的行為狀況與條件、特定的行為時間與地點、特定的行為對象與手段等。在描述上述構成要件要素時,筆錄用詞需要清晰準確,盡量不使用“大概”“可能”“好像”等帶有推斷、假設、預測性質的模糊語詞,以免影響筆錄的證據效力;但是,對于描述環(huán)境、鋪墊背景、豐富敘事情節(jié)等無涉事實認定的內容,則可以使用模糊語詞,如“第一次見面應該是在老鄉(xiāng)會上”“每年寒暑假期間幾家人都會聚餐”“每年春節(jié)前后都會找機會拜訪一下”“沒再聯(lián)系大概是不想給我添麻煩”,等等。
有的模糊表達需要客觀證據進行印證。在瀆職案件中,責任人員的瀆職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必備構成要件,也是審查調查的重點內容,實踐中有的筆錄記載“我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行為對發(fā)生嚴重后果是有影響的”,但“影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上的評價評估,客觀上沒有評價標準,程度上缺乏明確區(qū)分,籠統(tǒng)使用會弱化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動搖事實認定的根基,必須輔以其他證據特別是客觀證據進行證明。再如,在查辦重大責任事故中經常使用的“隱患”一詞,事實上是一種推測或者判斷,并不是法律上的事實,因此筆錄中僅記載“我認識到了施工現(xiàn)場存在安全隱患”是不夠的,還需要結合崗位職責、專業(yè)背景進行詳細描述,并結合科學論證作為客觀標準或參照。
研判模糊表達的內容是否符合邏輯與經驗。對于案件事實的有關細節(jié),在使用模糊語詞進行描述時也不能掉以輕心。例如,筆者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被調查人承認曾收受某企業(yè)老板人民幣現(xiàn)金50萬元,并稱“好像是裝在一個印有該企業(yè)標志的紙質手提袋中”,該企業(yè)老板的供述也能與之形成印證。但進一步調查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自制的手提袋尺寸較小,平時用于贈送訪客紀念品或宣傳冊,根本無法容納5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類似的情形還有“他好像是在我的私家車里把錢交給我的”,而實際上該汽車購買于受賄人收受財物之后。因此,使用模糊語詞時,談話人員需要對表述的內容進行必要核實,對于明顯不合情理的,要么由雙方作出進一步說明,要么如實記錄“具體細節(jié)因時間久遠難以準確回憶”。
實踐中,要注意筆錄中模糊語詞的使用,如果筆錄中模糊語詞涉及的內容屬于事實認定的構成要件要素,一旦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支撐,就經不起推敲與質證。因此,要不斷提升證據意識和證據規(guī)則運用能力,做到內審與外查并重、言詞證據和客觀證據相結合,通過全面、客觀地收集、固定證據,實現(xiàn)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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