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上,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均要求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查證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筆者結合實踐,淺議涉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賄賂犯罪案件查證時需注意的問題。
圍繞關鍵證據高標準進行證據補強。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涉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賄賂犯罪案件隱蔽性強,言詞證據多為關鍵證據。“謀取不正當利益”取證認定,往往關乎案件的罪與非罪或量刑輕重,言詞證據必然成為爭辯的焦點,取證中必須對相關言詞證據等關鍵證據進行補強,對于一些定案的關鍵情節(jié)和涉及的證據,要在合理性上認真地審查判斷,重視可以補強關鍵證據的證據,如證明力強的書證等客觀證據以及當事人親歷的、別人無法知道的間接證據等。
針對手段違法和利益關聯性兩方面進行取證。涉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件或犯罪事實,往往涉及到某特定行業(yè)。因此,圍繞“謀取不正當利益”取證,要深入了解行業(yè)特點,從而發(fā)現其中違規(guī)違法之處。一是調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是否違法。要熟悉涉及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類似的法院判例、行業(yè)知識等。分析謀取利益中可能違反了哪些法律、行業(yè)規(guī)范和政策規(guī)定。二是行賄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與賄送的財物是否具有對應關系。其中,領導干部與行賄人之間的關系是調查重點。通過查清雙方日常交往,以正確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可能,同時查明送錢與謀取利益之間的邏輯關系,排除禮尚往來等情況,從而認定謀取的利益并不是必然應獲得的確定利益,而是與賄賂相關聯。
善于運用寬嚴相濟政策。在行受賄雙方甚至多方共同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時,被調查人和涉案證人是利益捆綁的共同體且關系密切,因而加大了取證難度。“謀取不正當利益”外化為客觀行為時,往往構成一般違法行為甚至犯罪,在認定職務犯罪的同時,往往需要同時評價其他犯罪事實或違法行為。如行賄人為騙取國家專項資金補貼而行賄,則同時涉嫌詐騙犯罪;司法案件中涉及賄賂的犯罪,行受賄雙方可能也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包庇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因此,為確保當事人供述穩(wěn)定,要善于運用寬嚴相濟的政策,既查實賄賂犯罪事實,也查清其他違法事實,并作為查辦案件的重要抓手,運用好政策策略,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保證案件質量。(作者:江蘇省淮安市紀委監(jiān)委 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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