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貸受賄交織如何區(qū)別認定
從重慶江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海浪案說起
制圖:李蕓
2022年6月14日,王海浪受賄、洗錢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xiàn)場。文武 攝
特邀嘉賓
張瑩瑩 重慶市綦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何 紅 重慶市綦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第五監(jiān)督檢查室副主任
馮建明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二部一級檢察官
李春梅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國有企業(yè)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后,以借貸免息或讓他人多付利息方式收受好處費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王海浪與相關主體的民事行為與刑事行為相互交叉,呈現(xiàn)出哪些特點?王海浪出借給周某某的借款結算本息共計200.3萬余元,如何區(qū)別計算其中的違紀數(shù)額與犯罪數(shù)額?其低價買房后又將該房產賣出,并將所獲資金用于個人生活支出,為何認定其構成洗錢罪?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海浪,男,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云陽縣鳳鳴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清水土家族鄉(xiāng)黨委書記,云陽縣城市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陽城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重慶江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
受賄罪。2010年至2020年,王海浪利用擔任云陽城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他人為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擔任云陽縣鳳鳴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及云陽城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東周某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該公司以及周某某給予的財物共計69.5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洗錢罪。2020年9月,王海浪以其哥哥王某甲名義以47萬余元價格購買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一套,購買價格低于市場價格11萬余元。2020年底,王海浪妻子伍某某將該商品房以68萬元的價格交由中介出售。2021年4月10日,該商品房以65萬元出售給王某乙,王某甲收到王某乙65萬元購房款后,將其中60萬元轉給伍某某。之后,王海浪、伍某某將該60萬元連同自有資金用于歸還銀行貸款、購買房屋、裝修房屋等。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9月9日,重慶市紀委監(jiān)委將王海浪案指定綦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管轄。2021年9月22日,綦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對王海浪立案審查調查,并于9月28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2月17日,經重慶市監(jiān)委批準,對王海浪延長留置時間3個月。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3月11日,經綦江區(qū)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3月14日,綦江區(qū)監(jiān)委將王海浪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4月2日,綦江區(qū)紀委監(jiān)委將王海浪嚴重違紀違法案移交云陽縣紀委監(jiān)委。2022年4月24日,經云陽縣委批準,云陽縣紀委監(jiān)委給予王海浪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2年4月13日,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追加王海浪涉嫌洗錢罪。2022年4月27日,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王海浪涉嫌受賄罪、洗錢罪向綦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7月28日,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海浪犯受賄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F(xiàn)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王海浪與相關主體的民事行為與刑事行為相互交叉,呈現(xiàn)出哪些特點?如何做好查辦案件“后半篇文章”?
何紅:王海浪作案手法隱蔽復雜,其受賄行為均在民事活動中完成,民事行為與刑事行為相互交叉,具體而言有以下特點。
一是受賄行為隱蔽復雜。本案中,王海浪利用職務便利,為周某某在某項目開發(fā)過程中協(xié)調矛盾糾紛。周某某為表示感謝,與王海浪協(xié)商,通過向其借款并定期支付利息的方式輸送利益,以民事行為掩飾權錢交易本質。王海浪“協(xié)調各方”為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順利中標某地塊后,通過向該公司借款,并同意周某某提出的免除利息以示感謝建議,使該受賄事實更加隱蔽。
二是做法周密,以房產交易掩蓋受賄行為。王海浪為了規(guī)避組織審查調查,還以其哥哥王某甲名義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一套,再以市場價格賣出,一進一出,表面上看是房產交易,實質仍是權錢交易,同時還涉嫌洗錢罪。
此外,王海浪案中還反映出違規(guī)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交叉等問題,在查辦過程中,需通過精準識別主觀意圖、客觀表現(xiàn)形式以及公權力行使過程等多個方面,綜合全案判斷,才能對違紀違法犯罪事實準確定性。
張瑩瑩:王海浪案發(fā)后,我們積極探索一體推進“三不腐”的路徑載體,促進辦案、整改、治理貫通,辦案、監(jiān)督、警示融合。一是把握時機、趁熱打鐵,把警示教育課堂搬到庭審現(xiàn)場,組織區(qū)屬重點國企領導干部、重要崗位干部到法院旁聽王海浪案庭審,“面對面”“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深入開展“以案四說”,將王海浪案與近年來查辦的其他國企領域典型案例一同匯編成冊,作為開展同級同類干部警示教育的典型教材,推動“個案四說”向“類案四說”延伸。
二是牢固樹立“開案即改”理念,從審查調查一開始就深挖問題根源、研究案發(fā)規(guī)律,督促區(qū)屬國企“舉一反三”,全面排查風險隱患,推動健全制度機制30余項。
三是從政治上審視、分析、甄別國企領域“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權力運行情況,動態(tài)更新政治監(jiān)督重點任務清單,跟進監(jiān)督、精準監(jiān)督。“一人一檔”建立國企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并進行“把脈畫像”,發(fā)現(xiàn)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糾正,持續(xù)推動國企政治生態(tài)向上向好。
王海浪出借給周某某的借款結算本息共計200.3萬余元,如何區(qū)別計算其中的違紀數(shù)額與犯罪數(shù)額?
張瑩瑩:2010年至2019年,王海浪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周某某謀取利益。2015年9月,王海浪出借給周某某90萬元,約定月息2分、年復利計算。2019年1月,王海浪向周某某提出結算該筆90萬元借款的本息時,周某某為表示感謝,提出以多計算90萬元一年利息的方式給予王海浪好處費,王海浪同意。2019年6月,王海浪與周某某結算90萬元借款的本息共計200.3萬余元,這200.3萬余元包含了90萬元本金、90萬元本金產生的利息、多計算90萬元一年的利息及該利息產生的復利共40余萬元。隨后,王海浪讓周某某歸還其100.3萬余元,剩余100萬元則作為新的借款出借給周某某。
該筆事實中,王海浪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周某某謀取利益,并通過民間借貸形式收受周某某好處費,雙方在主觀上達成行受賄合意,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該行為構成受賄。同時,有觀點認為,王海浪與周某某之間的結算僅僅明確了好處費的具體數(shù)額即40余萬元,并未明確該筆好處費是包含在周某某歸還的100.3萬余元中,還是包含在王海浪繼續(xù)借給周某某的100萬元中,因此不能認定王海浪實際取得了多計算的利息及該利息產生的復利40余萬元,應認定其構成受賄罪未遂。我們認為,是否取得財物是區(qū)分受賄犯罪既遂與未遂的關鍵。王海浪與周某某結算90萬元本息時,已經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出本該收取的本息和以多計算一年利息的方式送給王海浪的好處費共計200.3萬余元,在這200.3萬余元中,本金、利息和好處費混同。隨后,周某某詢問王海浪如何支付,王海浪又與周某某達成繼續(xù)借100萬元的合意,此時舊的債權消滅,新的債權產生。王海浪已經取得包含40余萬元好處費在內的200.3萬余元的實際控制權,繼續(xù)借給周某某的100萬元是其對該200.3萬余元的處分行為。綜上所述,周某某以重復計算90萬元一年利息方式送給王海浪好處費,雙方合意一致,應認定王海浪構成受賄罪既遂,受賄數(shù)額40余萬元。
同時,王海浪借給管理服務對象周某某90萬元,約定月息2分、年復利計算,其主觀動機是為了獲取大額回報,客觀上周某某確有借款需求,且相關借款投入了生產經營,并非以借為名輸送利益,王海浪行為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王海浪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故該筆90萬元借款獲取的利息總額110.3萬余元扣除受賄數(shù)額40余萬元,剩余70余萬元應認定為違紀數(shù)額。
馮建明:實踐中,利息的數(shù)額和借款期限是相對應的。具體到本案,周某某與王海浪之間有請托和謀利行為,同時雙方在主觀上對以多計算一年借款利息方式行受賄均系明知,因此可以定性為受賄。受賄數(shù)額的確定,要看雙方對借款期限有無約定,有約定則按約定,無約定的按照實際借款時間計算。本案屬于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情形,因此,王海浪什么時候索要本息,利息就應計算到什么時候,對于多計算的一年利息,及該利息產生的復利,王海浪和周某某均是認可的。故對于該90萬元借款多計算一年的利息及該利息的復利共計40余萬元均應認定為王海浪的受賄數(shù)額。
王海浪低價買房后又將該房產賣出,并將所獲資金用于個人生活支出,為何認定其構成洗錢罪?
馮建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犯罪。自洗錢行為是指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的本犯,為了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將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或者通過轉賬等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或者將資金匯往境外等。自洗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又與其上游犯罪緊密相連,密不可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洗錢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自洗錢的獨立性體現(xiàn)在,行為人將其職務犯罪所得財物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實現(xiàn)所得財物的“質變”,具備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洗錢罪與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牽連吸收的問題?;谶@種相互獨立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洗錢罪與相應的職務犯罪數(shù)罪并罰。
本案中,王海浪通過低價買房受賄11萬余元,受賄財物依附于房屋。王海浪以王某甲名義完成受賄后立即將房屋交由中介出售,所得售房款轉入王某甲賬戶后又轉入伍某某賬戶,后售房款用于裝修房屋和歸還借貸等。上述行為不是單純的對犯罪所得予以持有、使用等物理性轉移,而是經過上述銷售、轉賬行為,從客觀上將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進行積極掩飾,切斷了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使得受賄財物在表面上合法化,增加了司法機關偵查難度。主觀上,王海浪作為上游受賄犯罪的本犯,其對受賄犯罪所得的性質是明知的,同時對上述一系列的轉換、混同行為,必然導致受賄財物的性質發(fā)生變化也是明知的,其主觀目的是為了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因此從客觀和主觀上評價,認定王海浪構成洗錢罪,與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王海浪接受他人免除借款利息的行為是民事行為還是受賄?為何認定王海浪構成自首?
馮建明:2016年11月,在王海浪幫助協(xié)調下,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順利中標某地塊。2017年10月,王海浪以伍某某名義向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2019年7月,王海浪與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結算時,雙方約定該筆40萬元借款按照月息2分、年復利計算利息共計18.3萬余元。為表示感謝以及希望繼續(xù)獲得關照,周某某主動向王海浪提出免除該筆利息18.3萬余元,王海浪表示同意。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法人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資金需求難免存在借貸的情形。本案中,王海浪與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卻隱藏著權錢交易的本質。一是王海浪與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主體地位不平等,該公司在王海浪公權力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項目建設;二是客觀上王海浪為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三是根據相關證據,同一時期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借給他人的資金是收取利息的,主觀上該公司股東周某某與王海浪之間達成以免息方式行受賄的合意。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綜上,王海浪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此后通過向該公司借款并被免除應支付的利息的方式獲得財產性利益,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王海浪構成受賄罪。
李春梅: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本案中,辦案機關起初掌握的王海浪某受賄問題線索不成立。王海浪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符合解釋中的第二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自首。
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本院最終對王海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王海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報記者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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