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予以打擊,即自洗錢入罪。2022年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1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行為,尤其要加大力度懲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犯罪。這些新的規(guī)定和反洗錢舉措給辦案實踐中的定性、管轄等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需要在實務中注意。
準確把握與上游犯罪的關系。自洗錢是通過對其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進行漂白,以掩飾其非法來源而實現(xiàn)自由處置的行為。自洗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又與其上游犯罪緊密相連,密不可分。它的獨立性體現(xiàn)在,行為人將其職務犯罪所得財物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實現(xiàn)所得財物的“質變”,具備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它與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牽連吸收的問題。自洗錢入罪,改變了過去一直作為職務犯罪的后續(xù)不可罰行為進行認定的做法,解決了過去將自洗錢行為吸收到職務犯罪中而導致評價不全面的問題?;谶@種相互獨立性,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洗錢罪與相應的職務犯罪數(shù)罪并罰。雖然自洗錢構罪具有一定獨立性,但并非完全獨立,需建立在職務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洗錢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
精準認定罪與非罪。鑒于將自洗錢入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要準確把握該時間節(jié)點前后的定罪處罰的依據。根據刑法第十二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自洗錢行為發(fā)生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并實施完畢的,因當時的法律未規(guī)定為犯罪,所以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不能認定為洗錢罪。對2021年3月1日之后實施自洗錢行為的,刑法已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應當認定為洗錢罪。對2021年3月1日前后均有自洗錢行為的,要緊扣自洗錢的構成要件與該時間點的關系,準確認定罪與非罪。
因洗錢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所以上游犯罪事實不成立則洗錢罪名不成立。比如,行為人實施受賄、貪污等職務違法行為,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的,自洗錢行為便不構成洗錢罪。需要注意的是,上游犯罪事實成立既非指犯罪事實經裁判認定,也非指上游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職務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即使職務犯罪因超過追訴時效等原因未追訴,職務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自洗錢行為,除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以外,不論是否實施完畢,均不影響自洗錢犯罪的認定,只是涉及犯罪形態(tài)認定的差異。
依法處置管轄爭議。根據監(jiān)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職務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自洗錢行為并不屬于監(jiān)察機關管轄范圍,而應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是,自洗錢行為與職務犯罪事實緊密相連、前后相承,監(jiān)察機關又負有調查贓款贓物去向的責任和義務,通過調查自洗錢行為才能全面履行其調查、處置職能。如果將自洗錢行為交由公安機關單獨偵查,就會割裂上下游犯罪的緊密聯(lián)系,造成辦案資源的浪費,影響辦案效率。為此,應當根據監(jiān)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監(jiān)察機關為主調查,由公安機關予以協(xié)助。同樣,公安機關在查處發(fā)現(xiàn)洗錢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監(jiān)察機關移送線索并協(xié)助監(jiān)察機關開展調查工作。在此過程中,監(jiān)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不能放松對涉案款物去向的調查取證工作,力爭職務犯罪事實與自洗錢事實的同步查處、同步審查起訴、同步審判。
精確援引黨紀政務處分條款。鑒于職務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職務犯罪事實與自洗錢事實的緊密關系,監(jiān)察機關調查部門對職務犯罪事實調查終結并移送審理時,應將職務犯罪事實與自洗錢事實一并移送審理,以便審理部門對被審查調查人的違紀違法事實進行全面審核、全面評價。對實施職務犯罪,同時又實施自洗錢行為的,給予黨紀處分時應當同時援引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時應當同時援引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對因行為人實施受賄、貪污等職務違法行為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自洗錢不構成犯罪的,要認識到自洗錢對金融管理秩序的損害,應認定為違法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此種情形下,應當同時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被審查調查人黨紀處分,依據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自洗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時,包括其中給予黨紀處分援引同一條款時,都要基于這兩種行為的不同性質,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合并處理。對2021年3月1日之前實施完畢的自洗錢行為,因認定為洗錢違法的依據不充分,所以不能單獨認定為洗錢違法,但應當作為量紀情節(jié)予以考量。(常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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