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12月18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張江武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江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2001年——2019年期間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局長,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764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退休后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20.5萬元,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謀求本人職務調(diào)動、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后給多人行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1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對價值1941萬余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鑒于被告人張江武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調(diào)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及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部分被追繳到案的具體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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