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上午,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協(xié)農業(yè)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樹軍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楊樹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楊樹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樹軍利用擔任甘肅省農墾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銷售、企業(yè)改制、項目審批、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31.3252萬元。其中1620萬元屬犯罪未遂。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楊樹軍違反規(guī)定,將省農墾公司所借銀行貸款、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拆借給甘肅農墾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用于證券投資和股票買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6316.480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楊樹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樹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樹軍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樹軍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樹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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