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jiān)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政務處分法將“規(guī)范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方面有哪些體現?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主任鄒開紅。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規(guī)范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鄒開紅認為,政務處分法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政務處分法規(guī)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據鄒開紅介紹,該法同時規(guī)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jiān)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這避免了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復評價,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
鄒開紅說,政務處分法專章規(guī)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證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此外,政務處分法還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強調依法嚴肅追究監(jiān)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推動監(jiān)察機關加強監(jiān)督管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提高規(guī)范化、法治化、專業(yè)化水平。”鄒開紅表示。(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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