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wǎng)3月24日訊 據(jù)法治甘肅網(wǎng)報道(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龔利芳)3月21日,祁連山林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蔡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一案,該案由3名審判員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祁連山林區(qū)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從他人處購得小口徑步槍一支、子彈若干,并藏匿于張掖市肅南縣白銀鄉(xiāng)某一山洞中,直至案發(fā)。2022年10月4日至6日期間,被告人蔡某某駕駛摩托車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康樂自然保護站轄區(qū)三壩溝一帶,在未取得狩獵資格的情況下,使用上述槍支、子彈獵殺野生動物馬麝1只、野生動物巖羊3只,并用隨身攜帶刀具進行了剝皮肢解,在將野生動物制品帶回途中被偵查機關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涉案槍支彈藥為改制槍支和制式子彈;涉案的1只馬麝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3只巖羊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為105000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蔡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與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shù)罪并罰。同時,被告人蔡某某侵害了國家財產(chǎn)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鑒于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此案當庭宣判,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元,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蔡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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