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案說法】
向高空拋物說“不”
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葉
案例:2021年3月21日晚,陳玉酒后因瑣事與妻子蒙某某發(fā)生爭吵,陳玉心中怒氣難消,將家中的兩盆盆栽從窗戶向外扔出,致使劉某某停放在樓下的白色海馬牌轎車不同程度凹陷受損。受害人報案后,在公安機關線索排查過程中,陳玉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自愿賠付被害人財物損失1360元,并取得其諒解。
平涼市崆峒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玉為發(fā)泄怒氣,不計后果,從所居住建筑物四樓向人、車共行的道路拋擲花盆,致樓下停放的車輛多處部位受損,應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本案財物損害明顯,社會危害性嚴重,綜合本案犯罪事實,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陳玉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該案是“高空拋物”入刑以來,我省首例以“高空拋物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并不少見,但這類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而遭遇維權困境。那么高空拋物案件應該找誰賠?法律怎么規(guī)定?我們邀請鎮(zhèn)原縣法院刑事法官郝紅梅來為我們以案說法。
記者:什么是高空拋物罪?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郝法官: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高空拋物罪為故意犯罪,其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如果高空拋物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記者:被高空拋物砸傷,找誰賠?
郝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龡l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所以,對于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的,首先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無法找到侵權人,除在案發(fā)后能證明自己未實施侵權行為外的,其余業(yè)主均屬于可能加害人,按公平分擔損失原則,共同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將來確認了侵權人,此前承擔了相應責任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則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外,如果物業(yè)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則受害人也有權要求物業(yè)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臈l第二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同時,《民法典》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當發(fā)生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應當首先保存好現(xiàn)場,并及時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后,更容易確認侵權人并追責,這樣就大大減少了“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
法官提醒,高空拋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的行為。而且,高空拋物,誰都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有監(jiān)督義務,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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