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出土于甲渠候官遺址。該檄(原始編號EPT57:108)形制特別,是用胡楊樹枝制作而成。檄長82厘米,下端直徑3.5厘米,上端1.5厘米。正背兩面刮削寫字,左右兩側未加刮治,還保存有樹皮。上端刻有三道封檢槽。一面寫有檄文:“候史廣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諸當所具者,各如府都吏舉,部糒不畢,又省官檄書不會會日。督五十”,一面寫候史廣德所監(jiān)督的各個烽隧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具體事項。
候史是候派駐到各部的屬吏,負責監(jiān)察各部隧所配備的守御器物如防攻器具、烽火信號物、警戒設施的完損。
檄文分22欄書寫,逐條列舉了候史廣德所督管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6個隧的守御器損毀丟棄、防御設施廢弛敗弊的情況,十分細致。如十八隧的情況:“亭不涂,毋非常屋,蓬少一,蓬三弊,毋深目,毋馬牛矢,毋狗籠,毋芮薪,沙灶少一,表小弊,籠灶少一,天田不畫,懸索緩,柃柱廿不堅,積薪六皆卑,小積薪少二”等十六項管理不善之事。對主管候史廣德的失職行為實行追責,最后綜合都尉府的處罰意見,候史廣德應被杖責五十大板。居延都尉府以檄文的形式挨個通報給各部隧。檄文完整具體,對研究居延防線各部隧的防御設施及邊防吏卒的管理具有重要價值。
這是一枚制作十分獨特的檄書,上面列舉了候史張廣德和其他六個隧長在烽隧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居延都尉府的都吏在巡視中發(fā)現候史廣德怠工,沒有循行所轄部隧,沒有及時準備好涂亭的物資。此外廣德所在部的軍糧也沒有了,他還沒有按時把檄書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送達都尉府。按律令,張廣德當受杖責,挨五十大板。為了讓其他人受到警戒,都尉專門制作了這件長長的檄書,將張廣德的過失以及其他六個隧長的隧務管理問題一并抄錄在這件檄書上,在封檢上蓋上都尉府的印章。這件檄書很可能按順序傳達到了甲渠候官的每個部隧,以便讓所有人都知曉此事。(李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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